古代制度(1 / 2)

帝台娇 沐非 10371 字 2019-09-15

 中国古代制度

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历代中央王朝设置机构、官吏,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宗教概况古代中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当时诸教并存。原始宗教与宗教长期共存,土生土长的道教与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共存。汉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是对天帝和祖宗神以及各种鬼神的崇拜,相信男觋女巫能代人祈祷神灵,能沟通神与人的意志。周秦以来的历代帝王都宣称自己是“受命而王”,受天帝之命来统治人民。他们“建国受命,兴动事业”,都必先求助于卜筮,甚至把“决定诸疑,参以卜巫,断以蓍龟”视为千古不易之道。古代“蛮夷氐羌”等少数民族也相信卜筮,他们“亦有决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国不同俗,然皆可以战伐攻击,推兵求胜,各信其神,以知来事”(《史记·龟策列传》)。又如古代藏族的苯教和在北方游牧民族中广为流传的萨满教,就是少数民族中的原始宗教。约在两汉之际,道教形成。从东汉末年起,佛教(古称“释教”)在内地流行。从元代起,伊斯兰教在一些少数民族中盛行。元、明以后,基督教也为一部分中国人所信奉。虽然在西北、西南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宗教同民族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曾有过较长的政教合一时期,但在全国没有一种宗教占据“国教”的地位。虽然历代统治者均视政权神授,受命于天,但都自居为天子,视王权高于神权,既利用宗教的“教化”作用,又与宗教保持一定距离,对各宗教采取兼容并蓄的政策。历代王朝都设置官吏和机构以管理宗教事务。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概况周朝设有太卜和占人等职官,负责卜筮吉凶。太卜掌管玉兆、瓦兆、原兆三种卜兆之法。占人掌管占龟,“以八筮占八颂,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吉凶”(《周礼·春官·占人》)。周朝还设有龟人,专事养龟,供应占卜所用龟甲。朝廷每遇祭祀和重要国事,都要向天神和祖先占卜吉凶。春秋以后,各诸侯国也设专人主管卜筮。

秦统一中国后仍因周制,设太卜官掌占卜,并设奉常,掌宗庙礼仪;设太祝,掌郊祀。汉承秦制,设奉常,景帝时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自秦、汉、三国至晋,太常之设,既为职官名,亦为其机构之名。宋、齐、陈时,机构为太常,掌其职的官职为太常卿。梁时将太常官署改称为太常寺,掌其职者为太常寺卿。北齐因之。以后历代中央王朝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一般都称为太常或太常寺。历代太常或太常寺的职掌基本相同。如隋代太常,“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其属官中的太祝,掌郊庙赞祝,祭社衣服等事;太卜,掌诸卜筮。

由于佛教的流行,北魏除设太常,置太常卿、太祝令等职官外,还“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魏书·释老志》)。这是中国古代王朝设官处理佛教事务之始。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还曾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佛教僧尼之事,由礼部尚书所属之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管。当时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以德行知识高者充任。僧人簿籍,三年一造。唐高宗时,曾设翻经院,专事译编佛教经典。

宋代的道教和佛教事务,先由太常寺掌管,后归鸿胪寺。“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

元代佛、道盛行,蒙古王廷尤崇藏传佛教。元世祖忽必烈尊西藏佛教大师八思巴为国师、帝师,授以玉印。至元初年,立总制院,由国师统领。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事”(《元史·世祖纪八》)。至元二十五年,总制院更名宣政院,不仅统领全国的佛教寺院,并管辖西藏一切政教事宜。在地方还设行宣政院,分管地方僧务。天历元年(1328)废行宣政院,改在全国设立十六处广教总管府,以摄僧。元代佛教寺庙本身还设官,并置产收税,营建修缮。中央设太禧宗□院,“掌神御殿朔望岁时讳忌日辰□享礼典”,并对全国寺庙“凡钱粮之出纳,营缮之作辍,悉统之”(《元史·百官志三》)。全国道教事务由集贤院掌管,“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元史·百官志三》)。伊斯兰教也随着大批中亚各族居民来华而盛行。中央曾先后设立过回回哈的司、回回掌教哈的所。这个机构除掌教念经及为国祈福外,还一度全面掌管回回人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元朝与欧洲各国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当时称“也里可温”)东来。中央为管理基督教,先后设置过崇福司、崇福院,“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当基督教兴盛时,曾在全国设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延□二年(1315)省并。

明代中央除设掌祭祀礼乐之事的太常寺外,还于洪武十五年(1382)设僧□司、道□司,掌天下僧道。在地方的府、州、县设有专门机构,分别掌管当地僧、道事宜,并都是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主其事。掌管地方佛教事宜的有府僧纲司、州僧正司、县僧会司;掌管地方道教事宜的有府道纪司、州道正司、县道会司。这些地方机构都设官不给禄。按明制,“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洪武二十四年(1391)清理佛、道二教,僧限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洪武二十八年(1395),还“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明史·职官三》)。

清代中央除设太常寺外,仍沿袭明制,设僧□司和道□司。僧□司管理佛教各寺庙,道□司管理道教各宫观。中央的理藩院所属柔远清吏司,掌□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此外,理藩院还设有□嘛印务处,掌理驻京□嘛事宜。按清制,各城还分设僧、道协理;在全国各地也承明制,对佛教的管理,府设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设州僧正司僧正,县设县僧会司僧会;对道教的管理,府设府道纪司都纪、副都纪,州设州道正司道正,县设县道会司道会。上述官员皆系“遴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予度牒”。清朝十分重视对□嘛教(藏传佛教)的管理。全国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嘛教的地区,分别由四大宗教首领主持教务:**□嘛主持前藏教务;**□嘛主持后藏教务;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主持漠北教务;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务。在西藏,“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嘛、扎萨克□嘛、大□嘛、副□嘛,并堪布监督之”(《清史稿·职官四》)。自国师至□嘛,专司教事。清朝《理藩院则例》中的《□嘛事例》五卷,对□嘛事务的管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是清代管理□嘛事务的专门法律。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特点综观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宗教管理,与史同在。就中央机构而言,从周代的“太卜”、“占人”,到清代的“太常寺”、“僧□司”、“道□司”,世代相沿,从未中断。而历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管理体制,都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并且与行政体制配套,成为历代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②古代中国,诸教并存,少数朝代对各教实行统一管理,发展到元、明、清,则各教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各地方府、州、县层级分明,最后统归中央,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③历代处理宗教事务逐渐形成一套管理条例,使宗教活动规范化。魏孝文帝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规定天下寺庙有定数,寺立三纲,编制僧簿籍,三年一造;明代规定府、州、县的僧道数额、限制出家年龄,僧道官员的选拔要经过统一考试,遴选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由中央认定资格,发给度牒;特别是清代制定《□嘛事例》五卷,这些都起到了规范宗教活动的作用。

中国古代民族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务,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沿革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设有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办法。

周朝设置“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仪”,接待远方宾客。在六官中,大行人属秋官,后来还设过“小行人”。此外,还设“象胥”,掌“异国”来使的语言翻译。秦汉秦统一六国建立了夏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秦时称华夏族为“主人”,而称其他民族为“客”。秦朝中央设“典客”,“掌诸归义蛮夷”。秦将非华夏族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两类:①在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道,不设县。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地区分别设置属邦(又称臣邦、外臣邦),设臣邦君长或臣邦君公统领其地。为管理这些属邦,中央职官中设典属邦(汉改称典属国)。《汉书·公卿百官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

汉承秦制。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77)改典客为大行令,“掌诸归义蛮夷”。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又改大行令为大鸿胪。大鸿胪设行人、译官、别火及郡邸长丞。其中行人、译官,汉初已设置;别火,为狱令官;郡邸长丞,是管理各郡、各属国“邸在京师者”。王莽时曾改大鸿胪为典乐。汉朝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在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基本上承袭秦制:①在原有的和新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郡以下设道,汉朝共设32个道。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设属国。如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匈奴昆邪王降汉,汉朝把他们从河西走廊迁到黄河以南的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五郡的故塞外,分设五个属国管辖。汉朝的属国与道不同,它一方面臣属汉朝,另一方面又保存民族原来的“国号”和风俗习惯。属国置都尉、丞、侯、千人等官。汉朝中央也设典属国,专门管理各属国事宜,属官有九译令。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撤销典属国,并入大鸿胪。

魏晋南北朝自三国至北魏,各朝大都设有大鸿胪,并置谒者仆射或鸿胪卿等官职,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只有梁朝置十二卿,鸿胪为冬卿,改大鸿胪为鸿胪寺;后周设宾部。

隋唐隋袭梁制,称鸿胪寺。唐初亦设鸿胪寺,高宗龙朔年间(661~663)改为同文寺,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为司宾寺,中宗神龙年间(705~706)又恢复为鸿胪寺,“掌宾客及凶仪”,置寺卿以掌其事,另设典客署,专司民族工作事宜。鸿胪寺在民族事务方面的职责有:①“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待之”;②凡“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详其可否”;③“若诸蕃人酋渠有封礼命,则受册而往其国”。典客署具体掌管“四夷归化在蕃者之名数”,对各地来京的少数民族首领,“凡朝贡、宴享、送迎,皆领马。辨其等位,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皆馆供之。如疾病死丧,量事给之。还蕃,则佐其辞谢之节”(《旧唐书·职官志》)。唐朝分关内为十道,道设府、州、县;对所属少数民族地区,“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多都督府”,统称为羁縻州。唐最盛时,辖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共856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皆属十道中边境的都督府或都护府管辖,并由当地少数民族的首领任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宋朝宋元丰年间(1078~1085)设鸿胪寺,置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宋史·职官志五》)。宋时鸿胪寺既掌管国内所属少数民族事务,也管理与外国通使等事宜。南宋时,废鸿胪寺,民族事务归礼部管理。宋朝废都护府、都督府一类建置,羁縻州、县由邻近的正州(非羁縻性质的州)管辖。辽金辽、金设部族节度使,以统领藩部各族。辽称“部族节度使司”,金称“诸部族节度使”。金朝除置节度使、节度副使、判官之外,还设有知法、司吏、通事、译人等官。

元朝中央不设鸿胪寺,“凡朝会、即位、册后、建储、奉上尊号及外国朝觐之礼”,由礼部的侍仪司掌管;“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由礼部的会同馆掌管。元朝中央设总管政务的中书省,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全国分置十个行省。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元代对各少数民族实行诸制并举的管理体制。北方少数民族地区统归各行省管辖,在契丹、女真、党项、羌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都设路、府、州、县统治,“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对西藏,中央“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指藏传佛教大师八思巴)。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元史·桑哥列传》)。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等事”(《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五年(1288),援引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的典故,总制院更名为宣政院。西藏为宣政院辖地,下设乌斯藏宣慰司、朵甘斯宣慰司等统属。元朝对黑龙江边远地区的水达达、女真人,在辽阳行省之下设合兰府、水达达路等,各仍其俗,随俗而治,以相统摄。四川行省设上罗计、下罗计等长官司和四十六囤蛮夷千户所等,以管辖“诸部蛮夷”。云南诸路行省设丽江路军民宣抚司、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乌撒乌蒙宣慰司;湖广行省设管番民总管、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八番顺元蛮夷官、沿边溪洞宣慰使司等,设蛮夷官,分别治理当地少数民族。元朝中央还设有都护府,“掌领旧州城及畏吾儿之居汉地者,有词讼则听之”。至元十一年(1274),“初置畏吾儿断事官”。十七年,“改领北庭都护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