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山斋文集》——郑岳(2 / 2)

郑岳擢大理寺卿,成为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挚友林俊,也已古稀之年奉召出任刑部尚书,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辅佐新政,郑岳与林俊协衷守法,一无所假。甘肃总兵李隆以权谋私,因巡抚许铭处事持正,使他不能获利而怀恨,于是唆使部卒火烧公署,打死许铭并焚尸,又迫使监守太监董文忠诬告许铭。郑岳奉命前往甘肃,会同镇抚审讯,查明案情,复奏朝廷,请以主谋杀人罪处李隆斩首,同案犯也以不同情节处死或流放,董文忠临事不能正确处理,反助恶诬告,宜予免职,严正处置了这一恶性案件。

郑岳还朝后,世宗因天下经常闹天灾而问大家:为什么灾祸这么多呢?郑岳上疏奏陈刑罚失平诸案,并提出纠正措施,指出:王钦贪赃至百万,罪当诛死,今虽发遣,应抄家没收所侵吞牧马草场经费百万,赃款应归官府所有;两广总兵朱麟,纵仆为患,经常有人状告他的罪行,应革职回家;内官石昌明,因追私债,殴杀平民,法当死刑。因其妄诉冤枉,断发充军;给事中刘取、御史黄国用等四人,所犯罪轻而充军、革职为民,降调似为太重;南京署员外郎李棠,被守备御门参奏而下狱,因事难追究,乞解回南京法司审问;监察御史马明衡、朱淛,因皇太后圣旨免去朝觐庆贺罗列事实,评论是非,事虽欠审,他们心中并无杂念;御史季本等人列疏论救而一并下狱,乞降诸臣早赐宽释,以慰群情。由此可见,郑岳执法刑罚之谨慎公平,力求避免因情行法、亦重亦轻的偏差。

当时,内臣干预执法的现象十分严重,朝廷往往宽待轻处。郑岳针对内监干预法、执法不公问题,上疏申明职务上掌管例举典型案件,指出:“执法的人,应该做到公平公正,让天下人所称赞。遇到权势贵族,如果袒护,就会失信于天下人。”古人有言,“法行自近始”,法的执行首先要律己,管好自己不犯法才能要求别人不犯法,即使是法的执行者的亲信,就算皇帝的亲戚和宠臣犯法一样要执法如山。又说:“宫中府中,俱为一体。”皇宫中、朝廷中的官员都是一个整体,奖惩功过、好坏,不应因人而异,“陛下应该借鉴前朝定下的规矩,遵守本朝祖宗制定的法律、法规。自今内宫、内侍等又犯法,应该听监察部院审问罪犯、拟定罪行,发大理寺审录,就可以昭示圣朝法律的明鉴与公平。”郑岳严正地申明法纪,坚守公平执法的原则。

不久,郑岳升兵部右侍郎,转左侍郎,主持部事。这时山西大同驻军兵变,平息后主兵者夺功奏捷,并为太监的弟、侄冒名报功,御史主管没有深入核实,郑岳驳回改正。内侍崔文擅权用事,欲将其侄、指挥崔昂越级升为副将,郑岳坚持不用。权幸由此忌恨郑岳。

郑岳曾经因议论“大礼”忤旨,违背皇帝的心愿,被罚俸银两个月。许多小人趁机诬告诽谤,致使明世宗对郑岳的爱与倚重渐渐衰退。值逢宁夏总兵种勋行贿京师求调,为东厂所追捕,收回金币,种勋曾经因为犯事被郑岳参奏弹劾,所贿重臣的礼帖,独无郑岳其名,但御史聂豹却以道听途说论劾郑岳。郑岳上疏为自己辩白,并请求辞官,世宗答应了,郑岳赋诗抒怀,述说自己虽然多次被罢黜,仍清廉自守,不改其志。

郑岳辞官回家,于莆田南湖畔旁创建郑氏祠堂,纪念始祖郑露倡学之功。对于开渠造桥等有益于乡里的公用设施,不惜所费,热心倡建。郑岳与林俊、何维骐等故友,成立逸老会,成员皆为乡国德望之辈。逸老会并非单为宴游之乐,而要为促进风教之助。他有感于莆阳历代文献丰盛,遗文散落,从来没有人搜集汇编成一部记录莆阳优秀人物等地方典籍。遂编纂《莆阳文献》一书,堪称“一郡大观,千年胜事”,成为莆阳地方文史的扛鼎之作。

郑岳归莆近五十年,期间六次被推荐启用,竟然受阻而未能重用,因病去世,年72岁,一生勤于著述,有《山斋文集》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