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镇摩擦事件》(三)
1446年5月底,古树镇的一支商队经过附近的城镇时,遭到了该镇守卫的敲诈。
守卫队长坚持声称,这支古树镇商队贩卖的东西来路不明,很可能是自己镇子里丢失的,因而要扣押商队的所有商品。
商队头领陈福据理力争,甚至带着护送商队的同家兄弟们与守卫发生武力冲突。
楚丰镇的镇长得知此事,在现场得知这些商队是从古树镇来的,可是正因如此,他在现场对于事情的判决产生了为难。
楚丰镇的镇长不是别人,正是与镇内守卫们同族的家族长辈。
自己的族人敲诈古树镇商队,如果非要对外这样声称,万一激怒秦公,调遣大秦铁骑进攻楚丰镇,后果得不偿失。
然而,另一方面,自己又不能不帮族人的忙,如果非得站在古树镇这边,自己在秦公那儿讨不着太多好脸色看,还可能得罪本家的人。
这就是所谓的家法、族法、镇法,它从诞生起,就注定不可能为外地人,或者其他国家的人服务,不会维护他们的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