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2章 平权法案(2 / 2)

当然,这里的妾和婿指的是经过官方登记备案过的,民间私娶私嫁和改换名目以什么丫鬟小厮托靠的,权利肯定不受保护。

然后就是遗产继承权和择姓权,择姓权最好理解,也即是夫妻双方还有子女,都有权力自己选择是随夫姓还是随妻姓,以及随妾和婿姓都行。

也即是夫妻以及妾婿的所有后代,不分嫡庶皆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当然也允许提前分家和采用遗嘱赠予的方式自由选择,但在无遗嘱或无预先安排,由官府来介入财产分割时,所有后代的继承权份额必须均等。

对了,这里要多说一句,新朝以后肯定要设置遗产税,所以这个条目现在估计没人看的明白,但其实就是预先挖上的坑。

此外,在编撰这部“跨性别平权法案”的同时,又涉及到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天凤军推行的废奴政策要不要扩大化的问题。

可以说,黄娜也是到了洛阳才知道,在民间卖身为奴的除了华夏本地人之外,来自五湖四海的各色人种也不少,而洛阳城中最多的就是来自西域的粟特人了,基本上街头巷尾当垆卖酒、卖胡饼、跳胡旋舞的胡姬都是粟特人,此外什么昭武九姓的胡人也是种类繁多,甚至原生地非洲和南亚地区的黑皮肤昆仑奴也不少。

所以,如果废奴搞到把这些异族人也都全覆盖的话,不说成本多少,真把这些人解救了,你总得安排人家生产生活和生老病死对吧?

而这些异族人,真给人家解放了,也未必有能力独自生存下来,所以天凤军进驻洛阳以后,也是象征性的解放和赎买了一批本地工匠和私奴,没敢搞什么扩大化。

而既然这都搞起了“跨性别平权法案”,“人权法案”是不是也该筹划筹划了呢?

虽然黄娜主修的会计,但对于1215年的《大宪章》(magnacarta)、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ofright)、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habeascorpusact)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ofrights)等等这些历史上的人权法案还是有所了解。

1215年的《大宪章》是英国最早的人权立法,它以王权接受法律限制、王室尊重司法为前提承认了英国国民拥有的权利和自由,如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裁判或经过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到了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则进一步确认了《大宪章》为国王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特别强调经正当程序审判的必要性:“任何人除依本王国习惯或国会法案所确定之法律,不应判处死刑;无论何种罪犯,均不得免受通行程序之审讯,亦不得豁免本王国法律及条例所加之刑罚。”

《大宪章》虽然不是英国正式的宪法文件,但其确立的宪法原则却逐渐被保留于英国的普通法实践,并成为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原则就是:第一,除非经上、下两院组成的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第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经议会同意。第三,除非根据法院的令状不得逮捕任何臣民;被逮捕者必须迅速交付法庭审判。第四,刑事诉讼中被告的犯罪事实,必须在发案地区的普通法院的法庭上由陪审团决定。第五,可以对侵犯臣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国王大臣和政府官吏提出控告。

也才有了风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个著名的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