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一条鞭法,农业税制改革的起点(2 / 2)

明代之后,清朝延续了一条鞭法,后来又发展为了摊丁入亩。

“召内阁大臣,户部尚书、侍郎。”

朱允炆下定了决心,将“一条鞭法”提前一百八十三年,搬上历史舞台。

一条鞭法的核心,便是将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当一条鞭法摆放在内阁与户部尚书黄子澄、右侍郎卓敬面前时,众人半天都没说话。

“皇上,如此制度,似有玄机,颇为奥妙,然而,臣不建议施行。”

黄子澄思索许久,才谨慎地说道。

朱允炆也没想着让这些人一下子就接受,便问道:“说说你的看法。”

黄子澄直言道:“其一,采取一条鞭法,未必可适用于全国。江南地土沃饶,物产丰厚,若以此折算,自是轻松。可江北之地,土瘠少产者众,以此折算,是否偏颇?其二,一旦施行一条鞭法无法供应财政,另增徭役赋税,是否有害于民?”

“其三,以谷物折算为银子,自是省却不少麻烦,然而农民没有银子,只能在缴税之前,去找商人兑换,一旦银价被蓄意提高,银贵谷贱之下,民如何安生?”

朱允炆看着黄子澄,没发现这个家伙对于搞经济还是有点见识的。

解缙摇了摇头,起身说道:“皇上,刚刚黄尚书所言句句有理,然而在臣看来,一条鞭法,利大于弊,应该施行。”

朱允炆看向解缙,点头道:“说说吧。”

解缙直言道:“一条鞭法,综田赋、徭役、杂征为一体,可避底层官员反复征收,多次盘削,有利于降低民户负重。我大明役银编审主要为里甲,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十分突出,而采取此法,则可可缓解该问题,对农田之业而言,是有好处的,这是其一。”

“其二,以银币代替实物,可以规避每年各地解送京师的钱粮损耗。若朝廷需要了粮食,只需以酬调拨便可,再无空劳农户之事。”

“其三,一条鞭法施行,可以降低课税支出,官府拿出赋役清单,各户完成清单,一不需里长介入,二无粮长舞弊,三无公粮损耗。由此,臣认为,此法可取。”

朱允炆赞赏地看了看解缙,将目光看向内阁大臣郁新,问道:“郁阁老可是老户部尚书,有什么见解,可以畅谈。”

郁新淡然一笑,对于新皇上这种虚怀若谷的态度十分欣赏,说道:“臣附议解阁臣,此法确实可行。说来惭愧,臣等才智庸庸,未曾想到如此之妙法。仔细想想,黄尚书的话也是中肯的,有些问题,确实是需要解决。”

“就臣来看,此法虽新,但却显得厚重与踏实,若上下同心,必可施行。臣只是担心,这种方法推及至州府县,底层官员便少了盘削机会,恐会恶意抵制,以皇上之名,乱行此法,扰民害民。”

朱允炆瞳孔微微一凝,郁新果然老道,他清楚一条鞭法的作用,也清楚其不足,更清楚的是,这种方法能不能施行,关键不在中央,而在地方配不配合。

若是地方官府、豪强劣绅带头反对,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末端,那也是无济于事,甚至是,有害于民!

朱允炆凝重地点了点头,起身说道:“诸位,你们只看到了当下,却没有看到发展之未来。每一天,每一年,亲王、大臣、地主、富商,都在不断兼并土地,甚至会想法设法拿走农民的土地。一旦农民遭遇点灾荒水患,只能卖掉田地,成为毫无自由的佃农。”

“呵呵,可笑的是,佃农付出努力,到最后也只能落个贫困潦倒。而收到的粮食,最终便落入了亲王、大臣、地主、富商手中,有些人是不缴税的,有些人是逃避赋税的。到那时候,土地都在那些人手中,国家赋税还能有多少?”

“再说北面,北蒙势力犹在,他们必然会屡屡南下犯我边疆,而在沿海,还会出现海盗、倭寇,官员要俸禄,军队要钱粮,以少的财政,抵庞大支出,如何能维持大明天下?”

“不能!所以,我们不仅要改革农业税制,还要改革土地制,更要改革商制!朕告诉你们,想要一个强大、富庶的大明,就需要有开辟盛世的勇气!敢于走一条前无古人的道路!”

郁新、张紞、解缙、黄子澄、卓敬看着豪情壮志的朱允炆,心中也燃起了一团火。

从朱允炆的话中可以看得出来,他的眼里,并不只是农业税制的问题,而是整个帝国的问题!他的目光,不仅看着现在,还看着未来!

侍奉如此帝王,当是臣子之幸!

“给你们一个月的时间,厘定出一个可行方案,找出问题,如何解决问题,一并提出。若内阁、户部仍不足解决,可群策群力,于国子监调部分监生参与其中。”

朱允炆下了命令。

虽然朱允炆坚定着改革的决心,但却并没有急于迈出第一步。

而牵制住朱允炆手脚的,依旧是藩王问题,具体而言,还是燕王朱棣!

八月十六日,燕王朱棣离开京师,在过了长江之后,星夜兼程,直奔北平府。就在朱棣抵达徐州的时候,平安、盛庸在北平府,开始了行动。

九月五日,盛庸先后罢免,调离了三十二名军中将领,并从军中挑选人才,委以重任。

九月六日,平安调动大军,换防北平防务,原本负责防务的军队,则开往临清等地练兵。

九月七日,瞿能在山海关大练兵。

……

九月九日,平安收到新兵之策施行令,开始在北平府周围,推行新军之策。

文中提到提前一百八十三年推行“一条鞭法”,这里是以张居正推广“一条鞭法”的时间为准,首创者是明代桂萼,于嘉靖十年即1530提出,张居正于万历九年即1581推行全国,以后者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