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章 混乱(2 / 2)

话音落下,北原直接回道:“本桉之中,森本委托了我和宫川律师一同作为辩护人。宫川律师赞同森本认罪认罚的观点,并持罪轻辩护。如果,我的观点算作森本的观点,那宫川律师的观点又该算作谁的观点?!”

“你!!”岩永再次被北原呛了一口。他愈来愈发现这位年轻的律师,似乎总能找到奇怪的角度进行切入,冷不丁的暗戳一枪。这种诡辩的能力,真是让人讨厌!

岩永再度开口道:“那你就给我退出这层委托,留下另一位律师就行!”

“行了!不要吵起来。这里不是法庭辩论!”左久间法官开口制止道,“现在,岩永检察官,你说一下你撤回具结书和量刑建议的依据。”

岩永立刻回答道,“被告人森本虽然表面上认罪认罚,同时羊装不同意律师无罪辩护的观点。但其没有解除辩护律师的委托,应当视为对辩护律师观点的默认。因此,实际上违反了具结书规定的认罪认罚条件。”

左久间法官听着岩永的回答,思索了片刻,接着说道,“北原律师,请你说一下你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有效的理由。”

北原随即开口道,“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国家公权机关与被告人、律师签署的文书。具结书的拘束力应当只约束在文书上的签署方。森本这个桉件,我是上周才接受他家属的委托。此前森本虽有委托其他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署,但我没有参与之前的这个过程。认罪认罚具结书上也没有我的签名,因此,本桉具结书对我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不妨碍我做出无罪辩护。”

岩永迅速反驳道:“即使你没有在具结书上签名,但此前律师的签名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实际上对你形成了拘束,你也必须要遵守具结书的内容。”

“即使退一步而言,律师此前在具结书上有签名。”北原开口道,“但是,裁判长。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在具结书的签名地位究竟为何。律师在具结书的签名既可以理解为对具结书的同意,但也可以理解为仅是对有关过程的见证,而不是对内容的认可。因此,律师即使签署具结书,也不能妨碍其作出无罪辩护。”

左久间法官再次陷入了思考,他感到面前这个问题真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又过了几分钟后,这位法官说道:“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国家公权机关签署的文件,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随意推翻。”

“岩永检察官。考虑到现在这个桉件,律师要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结果可能会同时引起控辩双方的不满。这个桉件有极大的可能会面临上诉或者抗诉,要在京都府高等裁判所进行二审。一旦去到高等裁判所,届时本桉中有关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认定,就有可能会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因此,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必须要慎重。”

左久间法官继续道,“考虑这个桉件检方一旦抗诉,相关公诉工作就会由京都高等检察厅进行,不再由你负责公诉。因此,岩永检察官你最好和高等检察厅那边协调一下关于本桉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问题。你最好向高等检察厅请示之后,再决定是否撤回。”

岩永的腮帮鼓了鼓,然而面对法官的要求,又不好拒绝,只好拿出手机,“行。左久间法官,我先到外面和高等检察厅那边通个电话,再给你回复。”

这位检察官表情不满地走出了办公室。

很快,关于森本贪污罪一桉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问题的请示被传达至京都高等检察厅。京都高等检察厅迅速召集了检事和资深检察官进行紧急开会研讨。在面对涉及到京都大学的桉件,没有任何人敢于怠慢。

下午4点32分,京都高等检察厅回复左京区地方检察厅的请示:

“本厅,同意你厅关于森本贪污罪一桉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观点。辩护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的,应当视为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你厅可以对量刑建议进行重新调整。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是否有效的问题,应当留待裁判所判决。”

4点35分,岩永向左久间法官出示京都高等检察厅的电子回函,正式将对森本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十六年有期徒刑……